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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最高法院对此做了司法解释,规定了范围相当宽泛的夫妻共同财产:(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按照该司法解释,其他合法所得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此外“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规定虽然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但却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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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总的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那些个人属性比较强的财产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除了列举典型的几种应当归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外,法律还作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实就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判断是否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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