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就好
死亡赔偿金应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子女只能作为本人的亲生父母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配偶父母的继承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行天下
死亡赔偿金应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协商分配,子女只能作为本人的亲生父母的继承人,不能作为配偶父母的继承人。
霍美伶
您好,不属于共同财产
一、从当前学术通说来看,我国现行的立法兼采继承丧失说与扶养丧失说,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一种损失;其内容是对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性质是对死者的近亲属的财产损害赔偿,它不属于遗产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延用了这一理论,在第十七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赔偿……等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行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在第29条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十年计算。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从这两条的规定不难看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1)、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2)这个司法解释明确得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下面从继承法的角度进行一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遗产的范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该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遗产是公民死亡之前就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公民死亡后才由加害人给付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从上述规定可见死亡赔偿金的给付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分配时,参照继承法进行分配。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从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来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从上述规定可知,一般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含配偶一方因上辈直系亲属死亡而得到的死亡赔偿金,对于离婚案件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特殊规定,而婚姻法列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包含死亡赔偿金。如前所述,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适合婚姻法中一方因继承与赠与所得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
以上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来分析,其分配给受害人特定的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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