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女方对公婆赡养义务规定有哪些

好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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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请注意这里,并不要求成年子女要有负担能力)。

相对于第二十八条中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限定,并没有要求赡养义务人有负担能力。

所以,您所说的“理由”并不能成为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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