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的被爱
家里的独生子不幸去世因为儿媳又再婚而不再赡养老人当然不违法啊,本来儿媳就没有义务与责任赡养公婆,这是他们子女的责任与义务啊,而且儿子不幸去世儿媳再次改嫁说明他们的婚姻关系随着丈夫的去世就此终结,既然他们的夫妻关系都没有了儿媳妇自然也就与现任公婆没有任何关系,不过不幸去世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意外,第二种是病故,但是不管哪种情况儿媳妇都没有赡养公婆的权利,即使丈夫还存活在世间妻子照样没有任何权利赡养公婆,所以你说的情况不违法更是合情合理合法
巩泽玉
想不明白有些人,为何儿子没了还想让儿媳妇伺候你,人家又没卖给你家,又不是你生的你养的,儿子没了,关系自然就断了,你和媳妇还有啥关系啊,当然养不着你,
时光荏苒
不是违法的。因为儿媳妇和老人只是姻亲的关系,并没有赡养的义务,但是从道德方面来讲,儿媳应该去照顾一下老人。
Zz
并不是违法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而且儿媳妇已经和别人结婚了,所以已经没有了赡养老人的义务。
海苔女(原味)
儿子在的时候 一家人母慈子孝的 就算儿子这个纽带不在了 也不至于没情分了,儿子在的时候自己作妖 那就不能怨人家一走了之,本来就只有情份没有义务
顺其自然赵红伟
当然不是啊。公婆又没有生儿媳妇养儿媳妇,她哪来的赡养义务,法律上没有道德上也没有。她老公活着的时候她没义务(只是协助),死了她更没义务。现在的儿媳孝顺公婆,女婿孝顺岳父母,都是出于对配偶的爱,家庭分工,还有民族传统,并不是因为这是法定义务。
独生子去世后,小家庭财产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得一半。剩下的一半才是遗产,儿媳和公婆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公婆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法庭会考虑照顾老人多给他俩分点,但不会全都给老人。所以也不存在儿媳拿了钱就得养老人的问题。因为这是她应得的。
除非儿媳要继承老人的财产,那才有养老义务。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一样,不继承老人财产,没被他们抚养过,都没有赡养义务。
如果小夫妻有孩子,这孩子如果已经成年有经济能力了,有赡养义务。
青丝染白雪
去世?分很多种,意外还是疾病,买保险的都有保险金,没有遗嘱的时候会分三份,父母,配偶,子女。有遗嘱按规定分配。配偶没有赡养对方父母的责任。如果没买保险~那就凉凉了,就看老人自己退休金吧,所以独生子独生女,为自己爸妈买份保险,或者给他们购买社保是很重要的,哪怕以后自己意外,父母也有一份稳定。反之,为人父母,不论多疼爱自己孩子,也要为自己考虑,社保,保险最好买一样,不至于晚景凄凉
陈国卫
这问题问的相当无语!我也就一个儿子,也是独生子女妈妈,但是媳妇有什么义务赡养公婆?是生了媳妇,养了媳妇还是把媳妇当闺女了?没有就不要问这种问题
向日葵️
很想知道什么样的人会问出这样的问题,一点法律常识和生活常识都没有吗?
别说儿子死了,就算儿子活着儿媳不赡养公婆也不违法。换个角度看,女儿死了,女婿会赡养岳父岳母吗?
这个提问者也是个只顾自己不顾别人的人
有舍才有得
毫无疑问:独生子不幸逝世之后的儿媳,不再奉养其公公和婆婆,肯定不违法。如有已长大成人、具备奉养才能的孙子/孙女,当然应该实行奉养爷爷、奶奶的法律义务。为什么这样说呢?
在2020年年底之前,我国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最根本的法律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2021年1月1日起,一切触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法律制度,被统一地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之中;同时,《婚姻法》被明令废止,失去了法律效能。好在原来的法律所确立的根本法律准绳,在《民法典》中被系统地保存下来,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开展和进一步的完善。说到底:原法律中所表现的法律准绳,实践上还是继续有效的,并没有被废弃。这是在思索触及到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时,必需特别强调的一个中心问题。
认真研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规则,能够明显地看出:婚姻家庭制度是以一对夫妇结婚为起点、进而生儿育女、家庭人口不时增加,以后逐步分家另过的过程中开展起来的。第三章是家庭关系,其中的第一千零五十条明白规则:“夫妻双方对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育、教育和维护的权益,共同承当对未成年子女抚育、教育和维护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抚育、教育、维护其所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既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法律权益,又是必需实行的法律义务,权益和义务是完整分歧的。而父母子女之间抚育奉养义务的法律底线是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实行抚育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请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益。
成年子女不实行奉养义务的,缺乏劳动才能或者生活艰难的父母,有请求成年子女给付奉养费的权益。”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的法律源头,毫无疑问:这是强迫性的法律义务。不管是父母亲,还是其所生的子女,必需无一例外地承当起本人的义务,基本没有推脱义务的可能性。假如任何一方不实行义务的,相对的另一方都有请求给付抚育费/奉养费的先天性权益。说到底就是:最终在法庭上见分晓,假如对法院的判决结果置之不理,还能够申请法院强迫执行。
但必需强迫的是:这种抚育/奉养关系,仅限于父母亲与所生子女之间,法律对此基本没有做扩展的解释。这是又一个中心问题。同时,仅就所生儿女而言,儿子和女儿完整一样,应该对等地实行奉养其父母亲的法律义务。理想生活中,那些父母亲擅自剥夺了女儿的财富继承权,女儿完整放弃了对父母亲的奉养义务的做法,都是违背法律规则的。
很明显,在以上的法律规则中,一直没有对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儿媳与公公、公婆之间的法律权益和义务做出明白的规则。也就是说:我国的民法制度,对抚育/奉养关系,限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之内。
理想生活中,为人父母亲,很多人自但是然就上了年岁。一旦年满60周岁,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老年人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证法》的规则,当然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则,享用老年人的保证权益。
在这里,第二款对奉养人做了扩展解释,也就是说法定奉养人包括两种人:1、老年人所生的儿女。2、由老年人抚育长大的其他亲属以至没有血缘关系的其别人,包括侄子、侄女,妻侄、妻侄女等。特别应该特别强调的是第三款,身为老年人法定奉养人的配偶,就是指儿子的配偶——儿媳,和女儿的配偶——女婿,他们关于老年人的法律义务是:辅佐法定奉养人实行奉养义务。用很浅显的话解释就是:固然法律上没有直接规则儿媳和女婿对公公、公婆和岳父、岳母负有奉养义务,但在身为其配偶的儿子和女儿实行奉养义务时,儿媳和女婿应当予以辅佐,不能横加干预,更不能回绝实行。总而言之,法律规则的儿媳对公公、婆婆和女婿对岳父、岳母的奉养义务是间接的,处于辅佐、附属状态的。很简单的道理:对老年人的父母亲的奉养义务,从狭义上讲,由其亲生的儿子和女儿去实行就行了,其别人只须从旁辅佐即可,基本没有必要随意地扩展范围。
最后,答复题主组提出的问题:独生子不幸逝世,儿媳再婚后不再奉养我,是不是违法的?综合以上的引见,我们能够得出结论:
1、独生子不幸地逝世了,做为父母亲,彻底地失去了独一的儿子,青丝人送黑发人,这无疑是人世悲剧,痛彻心扉。做为儿媳,就是丈夫不幸逝世,家里失去了顶梁柱,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不复存在,从此成为孤儿寡母的单亲家庭,肯定也属天塌地陷,痛不欲生。从法律的角度看,儿子这个法定奉养人逝世之后,儿媳作为儿子的配偶的辅佐奉养义务当然也不复存在。即所谓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毫无疑问:仅就儿媳与公公、婆婆之间的关系而言,独生子逝世之后,儿媳不再奉养公公、婆婆,不只不违法,肯定属于合法行为。
2、题主提出的问题,短少一个关键性的条件:儿子的实践年龄。很简单的一个事实是:假如儿子的年龄超越了45岁,普通状况下,儿子、儿媳所生的孙子、孙女也长大成人了,成了成年人。在此状况下,曾经是成年人的孙子/孙女,对儿子曾经死亡、进入老年人阶段的爷爷、奶奶,肯定负有奉养义务。《民法典》对此有极为明白的规则。
也就是说:假如孙子/孩女曾经长大成人了,有相应的奉养才能,在父亲逝世、爷爷奶奶确需奉养时,就必需实行奉养义务,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3、人生一世,各种各样令人意想不到的状况都有可能发作。不管出了什么事情,人也只能既思索家人的情感要素,又综合思索各自的理想经济条件,综协作出决议。这对儿媳肯定也适用。举个例子,假设孙子/孙女正在上初中,正处于学习的关键期;公公、婆婆都曾经退休,根本养老金还比拟高;儿媳已是中年人,却又收入不高,这就很有可能决议先把儿女抚育长大成人,再思索个人的出路。在此状况下,法律还规则了儿媳在财富继承权上的鼓舞措施——列入第一次第继承人之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白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奉养义务的,作为第一次第继承人。”同时,做为独生子的父亲已死亡的孙子、孙女,对爷爷、奶奶财富肯定享有代位继承权。即:爷爷、奶奶的遗产都是孙辈的,当然尽了奉养义务的儿媳也有一份。
总而言之:出了如此不幸的事情,一切也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则,再综合思索实践条件的前提下顺势而为,基本不会有现成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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