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风残月
法律分析:婚后购房
1. 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夫妻双方结婚后,夫妻财产共同共有。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的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3. 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这里涉及到法律规定的一项重大变化,旧《婚姻法》解释,关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已经被废止。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判决男女双方各有一半的房屋份额。
以上仅是离婚时房产分割的几种典型出资方式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子女、父母出资、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共同出资等诸多出资方式混杂在一起,使得离婚房产分割变得愈加复杂,也不排除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法院之间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因此,更需要我们细心的分析不同的情况,找到适合自己案件的诉讼方式,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
婚前购房
1. 一方婚前个人出资或父母出资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按照《民法典》规定,婚前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出资购房,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2. 一方婚前购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房屋属于登记一方个人财产,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对应房屋增值的一半。法院一般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由产权登记一方补偿对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本金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房屋增值应当从结婚时起算,很多离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疏忽,将房屋自购买后所有增值都算到了婚后,加之这些年来房价涨幅巨大,离婚时支付共同还贷一方的补偿就非常多,造成利益失衡。律师在代理该类离婚案件时,应当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并且申请法院对结婚时房屋价值进行鉴定
3. 一方婚前全款或者贷款购房,婚后将产权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子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加对方名字属于赠与对方一半,房子变成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双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也会考虑出资情况,从公平角度判决购房一方多分一些财产。
4. 双方婚前出资购房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前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一般视为按份共有,离婚时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婚前男女双方父母为子女出资共同购房,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也按照男女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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