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就好
根据《婚姻法》规定如下:
两岁以下的孩子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孩子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孩子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十岁以上的孩子
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条件时,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见。男方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从其收入较高,有抚养能力和孩子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的理由来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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