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乐~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无过错方要能举证证实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诉讼中采集证据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为此类证据通常隐蔽性较好,实际诉讼中无过错经常因为采集证据不力,导致法庭证据不足无法达到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多的采集各种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相互映证。
固定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证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采集视听证据
夫妻双方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婚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
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
法院通常不提倡此类证据,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
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闫良
1,离婚诉讼中的举证,主要是婚姻状况证据就是结婚证,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证据,共同债权、债务证据,家庭暴力证据,对方过错证据等等。
2,举证的重点一般是在财产、债权方面和对方过错方面的证据。
3,在离婚诉讼中一般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难以取得,所以,只能靠自己当庭陈述,陈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婚前没有感情基础,
二是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
三是对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我心飞翔
有证据证明对方出轨或者重婚的,法院会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上倾向于你,惯例你可以分割到夫妻共同财产的七层甚至更多,还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提出赔偿。百度调查员吧有很多关于离婚诉讼证据的文章,离婚诉讼举证,离婚过错赔偿原则,跟踪取证技巧。去学习一下吧,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幸运之神
1、无需不惜代价去做婚外情证据调取,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
在婚外情取证中要量力而行,不要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的范围或将几年的精力都投进去,很多无过错方为了掌握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甚至不惜血本,但最终也未能取得证据,给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痛苦和损失,得不偿失。律师提醒,在量力而行调取婚外情证据时,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上。
2、“捉奸”取证场合和手段要合法,不能触犯法律,否则即使反映了事情的真相,也不会被法院采纳。我们不能用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
一种是私闯他人“住宅”捉奸取证。如果在他人(包括第三者)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
典型的有这样一起案件,在一起离婚诉讼中,丈夫有婚外情,妻子知道丈夫在第三者的住宅后,叫上自家几个亲戚去“捉奸”。破门进入第三者的住所后,妻子先拍摄了丈夫和第三者同睡一床的照片,然后,同去的3名男性将男方围住,妻子上前殴打第三者,并强行剥去了她的内裤,第三者用毯子遮盖自己的身体,躲闪不及,觉得自己受到了侮辱。为此,她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一种是公共场合婚外情取证。在公园、剧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因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行为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3、注意搜集五类关键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保证书等表示悔改,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5)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4、重婚罪认定难上加难,取证不易。
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征: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只要不以夫妻名义对外,就不构成重婚。说得再具体点,如果一个丈夫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这就是确凿的证据;如果他与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对外“老公老婆”地介绍身份,以夫妻名义旅游聚会,那么邻居和亲友认定的证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医院的记录上显示男方是父亲,那么这也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但是记录如果仅根据女方的陈述,或根本没有任何与男方的联系,单独生儿育女的证据的证明力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5、长期、稳定的同居需要形成证据链。
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
二、外遇调查取证如何处理
然而许多取证方法都是不合理的,如果是一帮人冲进去,那样法院不但不会采信,而且还会让出轨方更加警惕,以后采证就更加艰难了。那么婚姻中的受害方应当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在婚姻调查取证的时候,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
一是保存比较困难,
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取得证据的方法
婚外情的取证方式要注意,无论是你自己亲自取证,还是请其他人帮你取证,必须要注意的是,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否则,法院将不会采信。比如:纠集多人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等,那样的话,不仅法院不会采信,在法律上还是一种侵权行为。
第
一:受害方与其和你的配偶吵闹,不如策略一点和他谈谈说给他一个机会让他承认错误,你可以在这期间录音,作为以后诉讼的证据,如果可以的话你还可以要求他写一份悔过书,其中写明他和谁的什么关系,这是一种更直接的证据。
第
二:受害方可以搬出去一段时间,在这期间你可以安装录像设备在你家,有时候可以录到许多有用的证据,但是录像设备安装在你家这又不是非法取得,所以这是一个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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