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思考关于分割的缺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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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 婚后财产 思考关于分割的缺陷是什么? 第一个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存废问题。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简称照顾原则,很多人赞成保留,也有学者主张废除,认为照顾原则没有存在必要。但与孙若军认为“过错不易确定,照顾原则难以落实”,因而主张废弃该原则不同。纪要是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又要在此基础上对另一方进行照顾,也有违公平原则,因为过错者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不应再承受更多的不利。 第二个问题是家务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婚姻法 第40条家务补偿的限定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此情形下才能要求家务补偿,“如果双方约定仅针对 婚前财产 ,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的,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这样的限定是不合理的,“该条件的限制使得夫妻一方很难行使家务补偿权”。
二、婚姻法
1.《婚姻法》
第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 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 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 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抚养 、 赡养 义务等所负 债务 ,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婚姻法解释(三)》第24条:“ 债权人 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 债务人 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6.《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律 法规 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和个人问题,同时还会有效管理社会的安稳。但是法律是在顺应的发展,随着时代变迁,部分法律是需要及时更新的,之前的法律法律法规也就会有瑕疵,需要更该。婚姻法同样不除外,更新意味着婚姻法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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