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好处及弊端 不要贴来的 望通俗易懂

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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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法的解释(三),其好处在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更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原配打击小
三,婚前购房属于个人财产。弊端:保护了强势一方(不如有钱的一方),比如该解释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不论结婚多少年,即使(仅限举例)女方生儿育女,如果住房是婚后男方父母买的,离婚时,只算男方的个人财产,这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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