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雨
众所周知,在我国长达近千年之久的封建社会中,由于封建集权制度的影响,导致了部分落后的封建思想产生,对人的身心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消极影响。尤其是在以男权为主的封建时代,女性的地位普遍都比较低下,所以,这也就导致了封建专权婚姻制度的产生。通俗的讲,所谓专权婚姻制度,就是指婚姻双方的其中一方,处于绝对的权威地位。进一步说,就是在婚姻中拥有自主休妻甚至是主动离婚权力的男方,而另一方则不具备与之对应的权力。
由于受到封建男权思想的影响,专权婚姻制度中的女性一方往往也就成为了婚姻的牺牲品,否则也不会衍生出诸如三从四德这般封建落后的婚姻观,这造成了对女性的束缚和伤害。因此,在那样一个社会大背景下,婚姻中的女性一方并没有自主离婚的权力,只能够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不过,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那就是,尽管男性在当时拥有对婚姻的绝对支配权,可这种权力却不能滥用。换句话讲,封建专权婚姻制度下的男性虽然可以做出休妻离婚的决定,但也要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来办,甚至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可肆意为之。
针对这一点,就需要着重为大家讲解一下了。
首先就是最为常见的“休妻”行为。休妻在古代也被称为“出妻”,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和离婚差不多。只不过,现代离婚大部分还是建立在男女双方平等意愿的基础上,女性在婚姻中也拥有足够分量的话语权。可在古代却并非如此。一般来说,但凡夫家提出了休妻,身为妻子就必须接受,并且要在第一时间返回娘家。然而,这种被休了的妻子,一旦此事被广而告之,那么这个可怜的女子最起码在当地基本上也就生活不下去了,她会被人天天戳着脊梁骨骂,背后也有人经常对其指指点点。
不过,封建时代下的男子休妻,也不能够任性而为,同样也讲出个子丑寅卯出来。因此,在针对休妻的原因上,也就有人整理出了“七出”作为休妻的参考。即无儿无女,是谓不孝,出之;不敬长辈,不尊父母,有悖妇纲,出之;染病性烈,殃及彼者,出之;通奸绝伦,大坏纲常,为妇不贞,有损家誉,出之;私取家财,不告其夫,出之;怀恨在心,妒忌妾室,不顾夫颜,出之;动辄私语,舌根传邻,旁惹是非,出之。所以,只要妻子出现了以上这七种情况中的其中一个,丈夫都有权提出休妻的要求。
当然了,凡事都不能对其绝对化,在封建社会中,依然还是有其他礼法制度作为衡量人伦道德的标准。因此,为了避免丈夫滥用“七出”的权力,对其能够起到限制作用的“三不去”,也就应运而生了。所谓“三不去”,就是指当妻子具备三种特征的其中一种,丈夫都不能随便以七出的理由进行进行休妻。而这三种特征即:父母丧亡,而不忘孝道,守丧三年,是谓顾及恩情,不予去之;与夫为家,公姥新丧,无故土可返者,不予去之;来时贫寒,甘心为守,日后富贵不骄私者,不予去之。
如此一来,身为妻子,只要能够做到孝顺公婆,不嫌贫爱富,亦或是无娘家可归之时,丈夫都不能提出休妻的要求。只不过,一旦丈夫对妻子产生了厌恶,又无法进行休妻的行为后,妻子即使不被休,她今后的日子也只会过得比之前更为凄惨。并且,尽管“三不去”的原则看似充满了人情味儿,却仍然没能从根本上改变封建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劣势地位。
要知道,丈夫有七出休妻,却受到三不去的制约,但妻子却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力,她们一旦嫁人,一生就必须忠于丈夫一家,哪怕是丈夫早丧,也要守寡至死,孤独终老。这也就是为什么《菜根谭》中有这样一句名言:贞妇白头失守,一生清苦皆非。
当然了,除了休妻没那么容易之外,古人还有另外三种离婚方法,不过也都是男权主导的,实行起来相对也不是很容易,因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这第一个,就叫“和离”。根据《唐律》记载,若夫妻二人相互间并不和睦,而又互相没有犯错,在双方同意离婚的基础上,可以免去两人的刑事责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从这一点上来看,和离似乎很人性化,也是一种平等婚姻观的体现。但可惜的是,这样一种看似建立在两厢情愿基础上的离婚原则,在父权社会中,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女性基本上还是不具备任何话语权,只是一种“中看不中用”的外壳而已。
第二种离婚方式叫做“义绝”,仅从这个名称上来看,就不难想象这是一种极为狠厉决绝的处理方法。没错,夫妻间本该是恩同义和的,但根据汉代的班昭在《女戒》中叙述的那样:恩义俱废,夫妻乃离。到了唐代,这种恩义俱废的“义绝”,又被重新阐述为:夫妻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其中一方对另一方父母亲属进行了诸如殴打、谩骂、羞辱,亦或是在外通奸、苟合等等,婚姻中受害的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府衙进行报案。一旦案件审理通过,并得以证实,夫妻关系便可宣告终结,而触犯法律的一方,也会得到朝廷刑罚的严厉惩戒。只不过,还是那句话,由于当时是父权社会,所以就算是男性犯法,也会受到当地官府一定程度上的包庇。
这最后一个离婚方法,则是比较特殊的一类,那就是所谓的“呈诉”。举个例子,如妻子背着丈夫通奸,或与丈夫家中的男性亲属苟合,再或是妻子背着丈夫另寻新欢时,丈夫都有向当地官府呈诉的理由。
不过,这个理由也要视情况而定。如妻子通奸的行为是丈夫默许或怂恿的、妻子与夫家男性亲属苟合行为是受到威逼利诱的、妻子另寻新欢时因为丈夫在外新丧的,都要得到官府的进一步确认后,视情况对夫妻双方作出合理的判决。当然了,一旦呈诉成立,夫妻双方必然是要离婚的,而至于惩罚对象和力度,则要视以上等情况而定。不过,由于需要官府的介入,流程比较多,故而所需时间也是比较长的。
由此可见,在封建男权社会下,古人想要离婚也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在这种专权婚姻制度的束缚下,广大封建女性也就成了婚姻的牺牲品,毫无平等可言罢了。这也告诉现代的女性同胞:在现代婚姻中,你们比起古代的妇人,就离婚而言,实在是要简单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