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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以前不成立,何谈生效!协议离婚是要式的民事行为,以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和办理离婚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如未完成这一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仅就离婚达成协议内容的离婚协议这一行为是不成立的。这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也不同于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是具有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本身与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是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都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应适用特别法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人还会提到离婚协议签订后未办理离婚登记前,一方反悔起诉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该协议作为抗辩的依据,请求法院确认协议的内容,以此判决执行协议,这都是误区。因为该协议未经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确认,未办理离婚登记,不具有约束力。更何况,离婚协议只针对协议离婚,不可能对诉讼离婚有任何影响,他们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当然,在诉讼离婚的过程中,也可以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与该协议在财产方面完全相同的协议,那也是在诉讼中重新达成的协议,而非对原离婚协议的确认。否则,法律就不会规定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而可以离婚协议为依据作离婚判决了。诉讼离婚只针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离婚案件,对于达成协议的离婚案件,没有诉讼离婚的必要,法院也不会作出确认离婚协议的判决。所以,没有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无任何约束力,无论其已签订的时间长短,等于没有签,真正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机关是要你们双方当场在协议上签字的,并且还要留一份在登记处备案,而此时的协议才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网上很多有关离婚协议是效力待定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的说法都是错误的,违背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