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除夫妻财产制之外的配偶身份权包括

乔俊霞

乔俊霞

浅谈我国《民法典》中的配偶身份权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配偶身份权就其法律属性分析,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基于对历史上家长权、夫权的否定,在夫妻之间进一步强化的配偶人格权,如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等。该类权利本不属于身份权范畴,但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且仍在现实表现的男性中心文化氛围下,使婚姻成了扼杀女性人格权的牢笼,所以,近现代亲属法不得不将部分人格权的内容,反映在配偶身份权中。
二是直接由婚姻这一共同体的内在特性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如同居权、互负忠实义务等。一般称为夫妻人身关系。
三是以配偶身份权为前提而派生的财产性权利,如扶养权、继承权、共同财产权等,一般被称为夫妻财产关系。现代世界各国或者民法典中,或者单行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中,分别对这三类配偶身份权加以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身份权,实质上是配偶身份权中的一部分内容。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夫妻人身关系即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存在于夫妻双方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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