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烦
按照大陆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离婚方式有三种:协议、调解和诉讼。基本上离婚手续也是按照这三个顺序来进行:协议离婚不成只好去申请调解或诉讼,但提出离婚诉讼时规定要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才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方式
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前提是双方都有共识愿意离婚,两人一起到大陆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通常就是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办理涉台婚姻机关)申请,这个单位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而且对于未成年子女如何扶养和双方的夫妻财产分配问题已经作好适当的处理后,就会发给离婚证。
申请协议离婚时,台湾配偶要准备身分证、台胞证、结婚证、个人二吋半身照片八张(包括之后办理离婚公证书时要用的),大陆配偶则要准备身分证、户口本(上面必须记载为已婚)、结婚证、个人二吋半身照片两张。此外还需要准备协议离婚书一式三份。
取得离婚证之后,大陆配偶自行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而台湾配偶则带着离婚证和公证处指定的其他文件,到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离婚公证书,回台后跑一趟“海基会”办理验证手续,最后才向台湾的“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至于离婚成立和效力都会追溯到离婚证上所记载的离婚日期。
关于办理离婚证如何在大陆办理公证手续,请参考“两岸婚姻通关密技之第三关:领证结婚办公证”;如何办理“海基会”文件验证手续,则请移驾“两岸婚姻通关密技之第四关:去“海基会”办验证”;关于在“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请见“两岸婚姻通关密技之第七关:去“户政事务所”办结婚登记”。
方式
二:调解离婚
如果两岸婚恋的双方对离婚这件事情没有共识,就可以选择申请调解离婚,至于直接起诉要求离婚的,也会先进入调解离婚的程序,调解不成以后才能接着进入诉讼程序。
调解离婚第一步是向大陆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法院诉请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双方要准备的资料大致与协议离婚申请离婚登记时相同。人民法院无论是受理调解或诉讼离婚的申请后,一律都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的结果,调解就可以成立,法院会制作离婚调解书给双方当事人。
离婚调解成立之后程序还没走完,因为按照大陆的法律规定,离婚调解书必须经过双方签收才会产生法律效力;所以离婚双方除了取得离婚调解书之外,还要向大陆人民法院申请双方当事人签过名的送达回证,或是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才算完成。
向大陆人民法院取得离婚调解书、与签发给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送达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后,大陆配偶就可以凭这两份文件向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至于台湾配偶,则必须将这两份文件拿到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公证书带回台湾、经过“海基会”验证,最后再到台湾“户政事务所”申请离婚登记,流程跟协议离婚差不多,只是要准备的文件换成经“海基会”验证之离婚调解公证书及送达回证公证书(或离婚调解书生效证明)各一份。
至于调解离婚成立的日期则是以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期为准。
方式
三:诉讼离婚
想在大陆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先走完调解这个过场,调解不成无效后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方式是备妥起诉状,向大陆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先进行调解,无效后才进入诉讼审理阶段,最终由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确定后离婚就生效了。诉讼程序的进行会因为个案而有差异,就不在这里说明了,直接从大陆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开始说起。
大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确定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判决书及确定证明书,大陆配偶就可以拿着这两份文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和前面两种离婚方式差不多。至于台湾配偶,则必须带这两份文件去大陆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之后再带回台湾给“海基会”验证,这还没完,还得回到自己在台湾户籍地所在的“地方法院”声请裁定认可,台湾“地方法院”也裁定确定认可大陆法院所做的离婚确定判决之后,才能带着民事裁定书和确定证明书去“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
在台湾向“地方法院”声请认可大陆离婚判决时,要准备“声请状”、 “海基会”验证过的大陆民事判决公证书及判决确定证明公证书各一份。认可大陆离婚判决的声请状可以在网路上找到范例自行填写,如果不会写,也可以亲自到各地“地方法院”找“诉讼辅导科”,现场有贩售空白表格,也会有专人说明指导如何填写,但还是要自己动手,如果不想自己动手,就只能花钱请律师或代书代劳啰。
至于离婚日期同样会回溯到大陆法院离婚判决确定的日期生效。
基本上,能够采取协议离婚的话,程序会简单很多,而且不必往返大陆法院开庭或是请律师出庭,可以节省许多时间和费用。万一真的不幸走上离婚这条路,诚心建议各位还是心平气和想一想这些不可预期的成本,毕竟多出来的机票、诉讼、律师费用让航空公司、法院或律师赚走,还不如就大方地给了自己曾经爱过的人或是孩子的爹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