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颗深深
房产证写其中一方的名字是无所谓的事,无论任意一方处置房产,都必须夫妻两人都同意才行!
如果你们离婚,对方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房屋是婚前财产,那房子是你们俩一人一半的!
另外你要注意一下你老公的为人了,一般房产局办理房产证都是夫妻共有的!
肯定你老公要求只写他的名字,你不必管他,如果离婚,房产肯定一人一半!
连他以前就有的房子,门面,他也得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不是夫妻财产,否则也是一人一半!
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结婚,要求做婚前财产公证的人越来越多的原因!
因为离婚的时候,法院会把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都视为共同财产的,结婚的时间越长,法院越支持!
上善若水
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要加另一方只需要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房管局添加名字就可以。 注意事项如下: 婚后购买的房产,未提交就可以直接改过来就可以,如果想只写一个人的名字首先要到开发商那里咨询材料是否已经提交到房产局,如果已经提交就只能等房产证出来后再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各占50%。 10元工本费到交易中心,80元变更登记费,都是默认双方共有。 如果婚前房产,婚后妻子加名,则双方都要交转让的所有税收。 如果用赠与的话,只缴纳3%的契税,也就是1/2产权。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加名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房产证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要加另一方只需要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房管局添加名字就可以。 注意事项如下: 婚后购买的房产,未提交就可以直接改过来就可以,如果想只写一个人的名字首先要到开发商那里咨询材料是否已经提交到房产局,如果已经提交就只能等房产证出来后再到房产局办理变更登记,各占50%。 10元工本费到交易中心,80元变更登记费,都是默认双方共有。 如果婚前房产,婚后妻子加名,则双方都要交转让的所有税收。 如果用赠与的话,只缴纳3%的契税,也就是1/2产权。
余书会
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买房时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用共同财产所购买,则该房产也是共同财产;否则,就是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追求理想
婚后购买财产,加不加你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你不放心,可以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
带上你们的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房产局交易中心办理一张房产证共有权证。没有什么契税。只有工本费,需要交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宗,权证工本费10元;配图费40元;登报公告费136元(婚后购买的免公告);税费按市地税局核定标准征收。如果房屋处于抵押贷款状态,则须先将房屋贷款还清,或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无法办理。
红红
怎么就想到离婚分房子了?没想怎么好好过日子?你结婚四年了,去年你老公买房你怎么会不管?贷款买房的话要出具夫妻二人共同的收入证明,还有其他一些手续是要夫妻二人共同去办的,你老公一个人怎么会全部办好的?而且在领房产证时也要夫妻双方共同去办理的。你老公一个人就把房产证办好了可能这里边有问题。如果将来离婚的话,要看过错方是谁,如果你是过错方就分不到了,如果你不是过错方还要看你的收入状况,可能会有经济补偿,但房子不会分给你,至于补偿多少要看你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法官怎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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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财产,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或有哪一方保管,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如果符合第十七条之规定,即使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一、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二、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三、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六、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八、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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