爽爽
不能算。
婚前男方出资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不能算作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因为该行为可以作为“赠予”理解。除非男方在婚前先予财产公证,或与女方签订下财产协议,再外加男方在银行的付款记录。如果男方是父母为儿子购买的,应该与儿子签订赠予合同,明确由父母出资赠予儿子。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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