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相聚
法律分析:
1.原、被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双方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
2.原、被告如能加强沟通、增进理解,应该还有和好的可能。
3.原、被告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4.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其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
5.本案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因重大原则问题,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
6.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达到完全破裂无法挽回的程度。
7.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
8.没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9.只要双方能改正自己的不足之处,相互体谅,认真对待自己的婚姻家庭,多为小孩着想,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
10.虽生活中些小间隙,但感情未致破裂。
1
1.双方并无其他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
1
2.原、被告之所以产生矛盾,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
1
3.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对夫妻感情确有影响,但并未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地步。
1
4.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