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愿
现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王某作为原告起诉至古塔区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原告获得的8万余元赔偿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而原告认为此款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同时,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伤残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入的减少,伤残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所以如果全部认定为原告方个人财产有失公允,应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此部分的数额应如何计算,法院认为,伤残赔偿金是一方致残后余生的劳动能力丧失的全部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其余生中的一段时间,故参照《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处理较为妥当。即以伤残赔偿金实际额除以人均寿命七十岁减去原告致残时的实际年龄的差所得的商,乘以其伤残后夫妻关系存续的时间,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谷荟萃)
hap
一方的工伤赔偿款,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赔偿,对于保护个人权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义。同时工伤赔偿构成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治疗所需的一种填补,具有维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专属,故工伤赔偿款被法律定性为获得者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健
不属于,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惠
通常情况下,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残疾赔偿金属于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有不同的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系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填补该损失的作用,故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残疾赔偿金的理论依据,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是所得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受害人本来可以依法获得的收入的丧失。
二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劳动能力本身的丧失。
三是生活来源丧失说。此种观点认为,它是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次,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能力丧失,就必然会导致收入的减少,换句话说,就是应当有的收入没有收入。残疾赔偿金既然是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系对因劳动能力丧失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填补,因此,换一个角度看,实际上也就是一方劳动的收入,只不过该收入是以赔偿的方式出现,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残疾赔偿金可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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