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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 婚后财产 纠纷提起的 诉讼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 离婚后财产分割 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 离婚 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 共同财产 ,其诉的本质仍是 离婚纠纷 的内容之
一,不是独立的对 不动产权 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 婚姻法 》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为,为了不致离婚案件过于拖延,在离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权分割请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异议,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受理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权分割的诉讼请求,导致在双方离婚时,股权并未进行分割,而是留待离婚后,一方再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解决。而且,实践中,对于争议标的不在国内的,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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