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一生平安
离婚代理词(建议法律依据+事实)
尊敬的审判长: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原告xxx诉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理应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一、原、被告两人婚前接触较少,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生活平淡,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原、被告之间符合本条的情形,无和好可能,无法再继续生活在一起,应准予离婚。
二、原、被告婚前从未居住在一起,被告也从未告知原告其自身性功能存在障碍的情况。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存在性功能障碍,两人之间无法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性生活是建立起夫妻深厚感情的重要因素,此现状也是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深厚夫妻感情的重要原因之
一。同时被告未予以事先告知原告其自身的情况,对于原告欺瞒的行为,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其忠诚、信任的感情基础。被告的自身状况和被告的欺瞒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感情,使原告失望至极,让原告对两人之间的感情失去了信心。
三、原告起诉前,被告作为丈夫,不仅不主动、积极的解决问题,用实际行动去积极维护现在的婚姻状况,而且在为数不多的相处时间里,还与原告大吵大闹,毫不容让,让原告更加的心灰意冷。
四、起诉前一个月,原、被告见面很少,即使在一块的时间,两人也是争吵居多。起诉之日至开庭之日,两人之间也未因为夫妻感情的事情联系,同时可以看出被告对现在的婚姻也失去了动力,根本没有维持婚姻的想法。原告对于现在的婚姻状况完全失去信心,失去完全和好的可能。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被告有性功能障碍的生理缺陷,并非完全不能治愈,但是被告并没有主动积极治疗的行为,同时主观上还一直拒绝去解决自己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的消极行为是对两人夫妻感情的无视、冷淡,同时,客观上“难以治愈”都可以作为证明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首先从主观上坚持不予治愈,行为上也未去解决问题。原告认为现在被告的表现相比上述第1条的情形更加让人难以接受,更能够作为证明两人感情的情形。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名存实亡,再去维持现有的婚姻已经失去意义,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以上代理意见,请审判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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