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怡
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宣告无效婚姻之诉。
因受胁迫使用假身份证进行登记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若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有效的,可以通过离婚诉讼来获得救济。
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即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借用身份证件之人与持有真实身份证件之人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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