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您好,关于您的问题,如果结婚后女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那么针对偿还贷款的数额,一般会认定为这是女方父母像夫妻双方的借款,离婚时针对还贷部分,男方是可以主张进行分割。但是,房屋仍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这个在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协议的,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进行解决。人民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照顾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该房屋登记在女方父母名下,属于女方父母的财产,而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但对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贷款的部分,是可以主张债权的。如果夫妻婚内对于该债权有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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