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義
请教婚姻法中的房子问题。希望知道过去和现在的做法。
我觉得这房子和存款都应该属于婚前财产,如果他过世了,你可以和他的两个孩子共同继承。如果他没有遗嘱的话。(说句不该说的,要是你们后来不想一起过了,这些财产他不必分给你)。你的孩子和他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是不能继承的。(还是他没写遗嘱的话)
2房子以房产证为准,那房本上写谁的名字是谁的。如果写他自己的名字,还是得说,他不幸先走了一步呢,也和上面的遗产一样,一起分。写人家孩子的名字,和你无关。除非是那个孩子不幸意外了,您的老伴会得到房产的一部分,然后您有可能继承到更少的部分。(这概率很低)
嗯,好好过,好好过。易求无价宝,难得有情郎。老来有伴还是花钱买不到的。pio
我心飞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情况为
“婚前一方购买,并且房产登记买房人名下,婚后共同还款。”
以及
“夫妻一方父母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请把几个条件看全了。
除此之外,婚后购买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则房屋属于按比列共有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8月13日施行。
下面是相关条款。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基本上夫妻之间加名不收税
东明
1.结婚以后买的房子的话不管用谁的名字都属于共同财产
2.结婚前用男方的钱买的房离了以后还是你的房 跟对方没有关系
3.这个到不清楚 听说结婚以后加夫妻的任何一方的名字不交税呀(刚出台的政策)
具体请问律师吧 ~~我知道的是这些 。。。。请参考 。
王念
1、要看房子婚前还是婚后,是两人一起买还是父母买,情况不一样
2、新解释三已经开始实行。
3、现在很多地方对夫妻加名的都不收税。
陈恩宇
您好
问题
一:不是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离婚时房子就归谁。房子归的归属,要看此房是在结婚之前个人购买或者受赠而来的,还是在结婚之后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或者一方父母为其子女购买且房产证写自己子女名字的,都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此房归其个人拥有,如果是在婚后双方父母为其购买房子且房产证写的是一方名字的,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
二:新的婚姻法解释三已经开始实施,在新婚姻法实施之日起法院就要按照新的婚解三判决。
正确的关于房子的解释是: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
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问题
三:结婚时把房产证写上两个人的名字只是证明了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不涉及交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