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雨悠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委员会人员必须是业主本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明确限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职责心强、具有肯定组织本领的业主担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限定,【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限定,业主只能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而已。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两个分别的概念。国家住建部【建房2009274号】文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也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做发生限定,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指导规则第三十八条还特别限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据此限定,能够认为,业委会人员必须是业主本人,且不能将业委会委员身份委托他人,包括亲属。如果业委会委员无时间参加业委会的工作,应当辞去业委会委员职务,由其他业主补选为业委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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