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和前夫买的共有房产算婚前财产吗?法院有权执行吗?

代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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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丽丽离婚后,与前夫购买一套房子,两人共同贷款和付款。两人再次离婚后,前夫因借款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这套房子算丽丽的婚前财产吗?法院有权执行吗?

1996年5月,小建和丽丽登记结婚。2011年7月,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5月,丽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款246万元,同年8月,丽丽和小建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向甲银行贷款132万元。2015年12月,小建和丽丽登记复婚。

2020年4月2日,该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产权人为丽丽,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2020年4月10日,前述抵押登记注销。2020年4月30日,丽丽与乙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合同》,约定乙银行向丽丽提供借款授信额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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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万元,丽丽还将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乙银行提供最高抵押额为24
2.2万元的最高额抵押。

因小建与素素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石狮法院审理后,判决小建应付还素素借款本金2430587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素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3月,石狮法院作出裁定对该房产办理查封登记,并查封了该房产。对此,丽丽提出书面异议。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丽丽提出的异议请求。丽丽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对该房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石狮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虽然是在小建与丽丽离婚期间购买,但部分购房款由丽丽与小建作为借款人,二人共同向银行贷款并支付。2015年12月,丽丽与小建再次登记结婚,该贷款还款期间与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合。因此,该房产应为小建与丽丽共同共有而不为丽丽的个人财产,丽丽不享有单独所有权。因此,法院对小建与丽丽共有的房产进行查封并无不当,丽丽的诉求被驳回。一审判决后,丽丽不服上诉至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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