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赣县区
法律主观:
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
1、如果在 结婚 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不用进行分割。
2、如果属于 共同财产 的,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属性进行判决。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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