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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而且双方均确定结婚年龄,没以不准结婚的疾病和亲属关系的话,属于事实婚姻,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为同居关系,不用通过法律途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
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韓善科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法律上要求的结婚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才能获得法律上承认的夫妻关系。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存在某些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那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问题是区别对待的。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要想婚姻关系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倘若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在夫妻离婚等问题上发生争议,起诉到人民法院,那么人民法院会审查实际情况。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承认他们的夫妻关系成立,而对于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仍旧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就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其夫妻关系。所以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是没有保障的,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等问题上都会出现很多争议,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应该主动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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