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在婚姻家庭中的遗嘱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李光伦

李光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前提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正在担任监护人,如果父母因丧失监护能力没有担任监护人,或者因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撤L销监护人资格等不再担任监护人的,父母不宜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

此外还应注意本条于本法第27 、28条规定的法定监护之间的关系:


(1)遗嘱指定监护具有优先地位。遗嘱指定监护是父母通过立遗嘱选择值得信任,并对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最为有利的人担任监护人,应当优先于法定监护。


(2)遗嘱指定监护指定的监护人也应当不限于本法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遗嘱指定的监护人应当具有监护能力,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那么,监护人有哪几种类别?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2、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3、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有关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对于遗嘱的具体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遗嘱的相关条款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对遗嘱监护人进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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