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旧...微笑
法律分析: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应以认定该房系对夫妻双方赠与为原则,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为例外。在例外的情形下就要求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一方,且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双方的意思表示,尚不足以排除赠与双方的推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