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勿扰

勿扰

你好,就你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你所指的金手饰、钻石珠宝之类的贵重物品,不属于《婚姻法》规定属于人的专用物品,而应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配,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施行均等分割,即一人一半。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解释: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动产如房屋、存款、无形财产不属个人生活用品。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是否属于个人生活用品。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四、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半夢半醒

半夢半醒

属于共同财产,除非你婚前公证过,或者你现在可以拿去公证,证明是婚前财产。生活用品是指日用品、衣物、其他属于个人的身份证明之类的东西。你可以去看婚姻法的,书店都有卖,顺便看看诉讼法。

蔷薇

蔷薇

生活专用品是指生活中的必需品,比如衣服、化妆盒等,一般价值较小。你说的钻石珠宝等是奢侈品,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一般平分。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夫妻一方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些生活用品归一方专用,是确定夫妻一方财产的一个主要内容之
一,所谓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别需要而购买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适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体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内容:


一,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一般不指不动产,存款,无形财产,但不包含职业需而购置的手提电脑,交通工具等.


二,财产价值不大,不属于贵重财产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价值不大的图书,手机,专用的佩物,饰件等.


三,仅限于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专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


四,仅限于该生活用品由一方的单独利益使用的,如化妆品,但由一方使用,而为家庭生活共用服务的除外,如因妻子单独使用的洗衣机,吸尘器等不能列入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由夫妻双方约定的,归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确定那些物品是归夫妻一方专用的物品,应视其财产价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况,不能只看该物品归谁使用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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