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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同居的,不会变成事实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其次,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吴永
我国新的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建议走正常合法渠道取得合法的婚姻关系。
Never Say Never
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事实婚姻。
想ྂ当ཽ年ཻ呐
我国法律并不承认事实婚姻。
文雅居士
没有规定
事实婚姻目前没有了
白鹤的白;;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没有这些规定了
祝好运!
心软有错吗?
1、事实婚姻与同居多久没有关系
2、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
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
3、对于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不认为是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4、事实婚姻是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不健全导致的,1994年2月1日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开始生效,故从那时起不承认事实婚姻。
希望能给你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