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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道德和法律缺一不可,只有在约之以法的同时束之以德,才会使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更加和谐美好,社会更加文明进步。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 如果把本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纳入法律规范,就会降低道德的权威性,法律执行起来也失去了基础;得不到法律支持的道德,其影响力也将大打折扣。二者关系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家庭是伦理的实体,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部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重要法律,它所规定的义务,也是道德的要求,像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切形式的包办强迫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采取暴力,则触犯刑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的功能。同时实行婚姻自由,也就意味着要以爱为前提,感情才是缔结和维系婚姻的道德基础。如果感情已经消失,那么结束这种死亡婚姻将是明智的选择,强制维系无感情婚姻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但感情破裂是一方的过失引起的,要视情节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包括道德的责任和法律的责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配偶一方有过错的,有的要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有的触犯刑律,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有层次的处理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不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