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小娟
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单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双方都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此时往往是指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那么是可以直接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的。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一)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二)特别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起诉离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具体你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同时提交律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3)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原告不能到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委托手续的材料,该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附中文译本。
3、相关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结婚证明。
(2)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3)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提交子女的情况证明,如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等。
(4)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的,应提交财产清单。
(5)涉及共同住房分配的,应提交产权证明文件。
(6)涉及共同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并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7)军人为原告起诉的,应提交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出具的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
(8)当事人曾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出具裁判文书的,应提交该文书复印件。
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很多例外的情况,此时就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找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你对“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枣庄律师。
张嘉喻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其他各类案件之间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
1.1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情形,详见第
1.
2、
1.
3、4部分的内容。
1.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诉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依据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的判断标准包括:
(1)争议标的额大、
(2)案情复杂、
(3)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以及
(4)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上一篇:离婚7年,潘粤明有新感情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