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师自通
现实问题
朱、秦两家是世交,为了亲上加亲,在两家家长的主持下,同为二十一周岁的朱某(男)和秦某(女)通过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天有不测风云,三年后,朱某家由于生意失败,欠下了很多外债。秦某的父母觉得女儿跟着朱某之后肯定要吃苦,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朱某在登记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无效婚姻的认定问题。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的有效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条件而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律效力。未到法定婚龄确实是婚姻无效的理由之
一,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法律法规同时还规定,在申请婚姻无效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在这则案例中,当秦某父母提出申请时,朱某和秦某都已经二十四周岁,已经达到了法定婚姻,因此法院将不会支持秦某父母的申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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