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孩子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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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女方起诉离婚,孩子一般是判决跟随女方为原则的,除非女方有特殊的情况,例如虐待孩子,精神有问题,有严重的疾病不能自理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这种情况下,孩子有可能是被判决跟随男方的。具体的情况要根据父母亲双方的实际情况去判断。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想争取抚养权可以委托律师去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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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孩子一般由母亲抚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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