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孩子有两个,哪个都舍不得

若-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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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孩子的妈妈,肯定是不舍得的。

为什么要离婚,是不是有缓和的余地,如果真的不是原则问题,未触及到你的底线,可否让婚姻续存,这样对你好,对孩子也好。

如果真的要离,男女双方一人一个孩子的可能性更大。我的建议:不要感性,要理性。既然分手不可避免,那就选择对大家都好的路,多多考虑经济能力、抚养能力去考虑,等条件转好还有可能接回孩子。

霞

我既不劝和,也不劝分,我们简单地来聊一下。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婆婆强势,公公小事多,没有见你说太多的矛盾,或许是他们性格使然,让你觉得难以接受。他们作为长辈,我们很难平等地跟他们对话,你忍耐了六年,开始跟他们吵架,先不说吵架的起因是什么,跟长辈吵架本身就是不合适的。

婆媳关系永远是道不尽的话题

你带孩子真的很辛苦,你的老公应该体谅你,呵护你。但是,你的公公婆婆,作为他的父母,对他也有养育之恩,其实,你跟公公婆婆吵架,最苦的不是你,而是你的老公,他夹在中间,是最难受的,这比让他选择先救媳妇还是先救母亲更困难。

你们带着孩子出来住,是觉得受不了老人的那些事情,可是你考虑过没有,这样其实是深深的伤害了老人的心。我爸妈对我很好,他们用自己的方式来对我好,这些好,未必是我想要的,甚至给我带来了很多麻烦,有时我也很生气,但是,他们出发点是好的,我们就不能苛责他。

独生子、妈宝男、不顾小家,这是你对你老公的评价,也看得出你对他的失望,独生子这不是他自己的选择,作为独生子,他需要承担起赡养父母的职责,赡养不是给钱就完了,而是照顾到他们的生活和感受,妈宝男这个评价我不知道是否客观,我是不喜欢妈宝男的,也许没有你说的那么夸张,或许,他只是比较照顾父母的感受,所以对父母的话,并没有过多地反驳而已。

不顾小家,你们的小家,他没有照顾到,这句话我认为是不对的,因为你们一直都跟父母住一起,你们是一家人,而不是你和老公跟孩子是一家人,老两口是另外一家人,你内心就没有把公公婆婆当成家人,我也理解你,结婚后回娘家是客人,在公公婆婆面前是外人,只有自己的老公和孩子才是最亲近的人,而自己的老公又让自己失望了。

我为你难过,为孩子难过,可能在你们眼中,他不是一个好父亲,不是一个好老公,但是他肯定也为了你们做了很多事情,跟你们一起搬出来,他夹在中间也很为难,他完全的站在你这边,难道他的父母就不会难过,就不会觉得有了媳妇忘了娘吗?

我希望,你现在先不要想离婚的事情,也许离婚后可以过得舒服一些,也许会过得更差,也许家庭破碎,孩子的心理产生阴影,我想你比我更懂。你应该体谅一下自己老公,但是也要好好的跟他谈谈,清晰地告诉他你的想法,你的委屈,也要让他知道你也想好好地梳理家庭内部的矛盾,希望得到他的帮助。也要跟自己的公公婆婆好好的沟通,道个歉,道歉不代表你错了,而是代表你的涵养。跟他们多沟通,把矛盾降到最低,以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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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不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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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男方女方?

半夢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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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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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离婚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哺乳期内和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若女方有传染病、吸毒、赌博等恶习,随父方生活比较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可以随父方;同理,如果父方具有以上恶习,孩子应该随母方;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中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四:父方和母方条件基本相同的,要考虑子女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居住时间;


五:只要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也可以轮流抚养;


六:如果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以最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为原则。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分析,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要根据你本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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