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无声
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在离婚时需要给与对方补偿。
好人
如果离婚时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婚姻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分。这包括在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房本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属于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婚前贷款买的二手房的贷款是由一方个人还清的,而另一方没有偿还过任何贷款,可以认为这是由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购置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如果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想要分得部分房产的权益,需要证明自己为购房提供了资金或劳动力贡献。
A0gggg
不属于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职工房子是你在婚前购买的二手房,并且房产证上写你个人所有,应该属于你的婚前财产,你们就是离婚房子也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黃峰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资料扩展:
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Alison
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的,是夫妻的个人财产。结婚登记后,虽然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仅凭产权登记。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换言之,要确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标准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婚姻期间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个人财产。
拓展资料:房产证上的名字怎么看
1、房产证上有名≠有房子产权
房产证上面加名字并不一定有房屋的产权。房产权利效力来自于房产登记,房子作为不动产物权,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依法登记,才会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如果房产证与不动产登记簿两者记载不一致的,又没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吃亏的还是自己。所以在进行产权分配的时候,一定要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添加自己的名字,才有房子的产权。
2、房产证上没名,也可能有房屋产权
如果是领结婚证后买的房子,就算是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父母全资买下的房子,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予其子女,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名字的一方同样有房屋产权份额。
林诗晴
房产证单独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登记“单独所有”是一种权利表征,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体,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
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房产归一方单独所有,需要具备二个条件:
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二是需要有书面的约定,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成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这是房产能否作为夫要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拓展资料
司法实务中,对房产登记“单独所有”与实质为共有的常见情形及处理
一是“隐形共有”。房产证登记”单独所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因素及房产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程序,夫妻共有房产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严格上说,此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对此等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为是妻共有。
二是申请人隐瞒事实,故意登记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依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对申请人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并不对婚姻关系及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形下,有的申请人出于某些因素,故意将共有财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而房屋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无法保证登记情况与实际情况完全一致。
三是申请人为图省事简单化处理,将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登记机构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共同共有的,需要提供共有的证明材料;按份共有的,需要提供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单独所有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相比较而言,单独所有登记较为简便,有的申请人为图省事方便,省略提供共同共有的证明材料或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约定书,直接填写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对于后两种情况,司法实务中一般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房产的真实所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要共同财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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