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出钱买房,房本写女方的名字,婚后算是女方个人财产吗

贪仙

贪仙

老公婚前的房产改成老婆的名字后,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老婆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婚前的房产改成老婆的名字相关案例: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到妻子名下九旬翁离婚房产归谁?

今年91岁的马某,退休前为乌鲁木齐某局职工。

2004年7月28日,马某与某局签订《乌鲁木齐某局内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乌鲁木齐市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

2006年1月9日,78岁的马某经人介绍与小他29岁的女子张某相识结婚。

2009年8月27日,83岁的马某自立遗嘱称:“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对我照顾特别好,让我晚年很幸福。今特立遗嘱,在我百年之后,涉案房屋由张某一人继承,我的儿女们不得干涉。”

2011年2月28日,马某与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夫妻更名承诺》,载明:“马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名下的涉案房屋,现经双方协商,将产权人姓名由马某变更为张某,若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马某、张某共同承担。”

双方于当日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请求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某。第二天,房产交易中心对房屋所有权人更名。

后来,马某与张某经常发生矛盾,自2013年开始,二人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6年10月,马某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将房屋返还。

本案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归属问题。

“涉案房屋应当归张某所有,原因很简单,马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马某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张某,还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读者李女士认为,马某赠与张某房屋后没有撤销赠与,所以赠与有效。

而乌鲁木齐市民梁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马某再婚以前个人购买的。马某立遗嘱称房屋由张某继承,因为他还健在,遗嘱还没有生效,虽然他们到房产交易中心更换了产权人姓名,也不影响其拥有房屋的产权。

乌铁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相互照顾,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而本案中,马某与张某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鉴于二人已无和好可能,对马某提出的“解除与张某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准许。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马某虽立下遗嘱,欲将涉案房屋指定由张某继承,但该遗嘱附带条件,即在马某死亡后才能由张某继承房屋,而马某尚健在,故没发生继承的法律后果。基于马某、张某二人结婚已满10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相互均尽了扶养义务,综合考量,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张某主张涉案房屋系马某赠与,但其未提供赠与合同,马某亦不认可;《夫妻更名承诺》中也没有马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某的明确意思表示,张某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马某之间就涉案房屋的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张某主张涉案房屋系马某赠与其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在2011年2月28日前虽然属于马某个人所有,但由于其已同意将产权人姓名变更为张某,且此期间二人是夫妻关系,故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152764元。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与张某离婚,涉案房屋归马某所有,马某给付张某76382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日,乌铁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来说,婚前一方的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说,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房屋已作变更登记。马某同意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产权已经发生变化,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有,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一方所有。

康伟强调,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活着时,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新疆法制报-九旬翁离婚房产归谁?

抬头望望天空

抬头望望天空

属于女方的财产 但男方的出资按如下法条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龙女

小龙女


六、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七、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归谁?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房产的份额。

夫妻双方中一方买房子写另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有:
一是在夫妻婚姻存续之时购买的房子;
二是双方父母出钱购买的不动产。在买房注意事项中要求在签约时要夫妻双方到场,准备好相关证件资料。

许小娟

许小娟

老公婚前的房产改成老婆的名字后,如果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老婆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扩展资料:

婚前的房产改成老婆的名字相关案例:婚前房产婚后过户到妻子名下 九旬翁离婚 房产归谁?

今年91岁的马某,退休前为乌鲁木齐某局职工。

2004年7月28日,马某与某局签订《乌鲁木齐某局内部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以
2.6万元的价格购买乌鲁木齐市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下称涉案房屋)。

2006年1月9日,78岁的马某经人介绍与小他29岁的女子张某相识结婚。

2009年8月27日,83岁的马某自立遗嘱称:“与张某结婚后,张某对我照顾特别好,让我晚年很幸福。今特立遗嘱,在我百年之后,涉案房屋由张某一人继承,我的儿女们不得干涉。”

2011年2月28日,马某与张某就涉案房屋签订《夫妻更名承诺》,载明:“马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马某名下的涉案房屋,现经双方协商,将产权人姓名由马某变更为张某,若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马某、张某共同承担。”

双方于当日向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请求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张某。第二天,房产交易中心对房屋所有权人更名。

后来,马某与张某经常发生矛盾,自2013年开始,二人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6年10月,马某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某将房屋返还。

本案的焦点是涉案房屋归属问题。

“涉案房屋应当归张某所有,原因很简单,马某与张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马某立遗嘱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张某,还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读者李女士认为,马某赠与张某房屋后没有撤销赠与,所以赠与有效。

而乌鲁木齐市民梁先生认为,涉案房屋是马某再婚以前个人购买的。马某立遗嘱称房屋由张某继承,因为他还健在,遗嘱还没有生效,虽然他们到房产交易中心更换了产权人姓名,也不影响其拥有房屋的产权。

乌铁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相互照顾,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而本案中,马某与张某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鉴于二人已无和好可能,对马某提出的“解除与张某婚姻关系”的请求,予以准许。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马某虽立下遗嘱,欲将涉案房屋指定由张某继承,但该遗嘱附带条件,即在马某死亡后才能由张某继承房屋,而马某尚健在,故没发生继承的法律后果。基于马某、张某二人结婚已满10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相互均尽了扶养义务,综合考量,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张某主张涉案房屋系马某赠与,但其未提供赠与合同,马某亦不认可;《夫妻更名承诺》中也没有马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某的明确意思表示,张某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马某之间就涉案房屋的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对张某主张涉案房屋系马某赠与其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在2011年2月28日前虽然属于马某个人所有,但由于其已同意将产权人姓名变更为张某,且此期间二人是夫妻关系,故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价格为152764元。

一审法院判决,马某与张某离婚,涉案房屋归马某所有,马某给付张某76382元。张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日,乌铁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来说,婚前一方的房产无论结婚多少年都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康伟说,上述案件的关键在于,涉案房屋已作变更登记。马某同意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产权已经发生变化,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有,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一方所有。

康伟强调,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活着时,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

上一篇:我和人家双方互骂,对方起诉到法院要我给3000元精神损失费,法院会怎么判

下一篇:男方起诉离婚女方怎么应对

获取法律顾问解读

无忧婚律网·服务范围

无忧婚律网提供多元的婚姻法律服务,覆盖婚姻问题的方方面面
微信客服号
无忧婚律网微信客服号

微信扫描加好友

返回顶部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O P Q R S T W X Y 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