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才
在我国大
陆,以大陆法院判决为准。
另,在案件较多的省份,譬如广东,甚至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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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境外)的判决必须经过国内(境内)法院的裁定才能生效的,因此不能直接作为生效的法律依据的!反之亦然!
湖南人
我认为在中国大陆判决的案件首先是以本判决为准,要是有其他判决还是需要我国法院承认的,这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如果需要执行,首先执行的标准应该是我国大陆的判决,除非是另一个判决已经顺利的被承认了或是已经被法院受理了承认而导致我国判决被中止生效。
Vanness.Y
1、涉外离婚案件,在中国境内不允许一事两诉。
2、涉外离婚中,当事人在他人起诉并获得判决的,如该国与中国签订有判决互认协议或者相关国际条约的,我国可以承认该国的判决,在中国不得再提起诉讼。如该国未与中国签订判决互认协议或者国际条约的,对该国判决可不予承认,中国法院依照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并作了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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