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准夫妻买房如果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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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我国准夫妻 买房 如果 离婚 怎么分割财产? 现下,婚前买房已成为很多准夫妻的选择。房子作为婚姻关系中大额固定资产,婚前还是婚后买,首付家里给 房产证 要写谁的名字,父母赞助买房房屋产权归属如何划分等等复杂多样的纠纷在离婚时较为常见。
1、男方父母出资给首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故,男方父母出资给首付的房子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
2、婚前个人财产给首付,与配偶共同还贷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3、婚前个人全款 购房 ,加不加名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一方的 婚前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加不加名字在离婚时对房产分割是有影响的,即加不加名决定着在离婚时配偶有无权利分割房产。
二、 离婚财产 的分割原则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 财产分割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 离婚财产分割 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财产 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 债务 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在我国准夫妻买房如果离婚分割主要还是根据购买房产是出资人的情况来定的,也可以根据其产权登记情况而定。针对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相关法律条例也做出了明细规定,包括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于生活和便于生活的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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