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求解答

孤独的人呐我带上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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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根据上述法规精神,2010年尽管是以你的名义买房子,但是在你们同居期间,因此,应当属于共同财产。至于离婚后,如何承担贷款,根据对此房的分割情况由双方进行协商,正常情况下,双方应当共同承担。

Chuanky(建川)

Chuanky(建川)

2010年以我的名义买了房子,你们2011年才登记结婚,这个房子属于婚前你个人财产,离婚是不分割。

如果2011年以后使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部分款应当与对方分割,并且给相应的利息。

慧娴洲

慧娴洲

你好,婚姻法规定,婚前由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0年购买的房屋,2011年登记结婚,这房产应该是属于你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结婚后,你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话,这就属于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共同财产,离婚后原则上房屋的产权归你,但你应该将对方应得份额支付给对方,你们也可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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