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ng WaiKei.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规定是法定的过错,提出离婚是双方的自由,不需要什么理由。所以提离婚不是过错。
陆翠兰花指
肯定不是
一、《婚姻法》规定:结婚自由,离婚自由。
换句话说,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如果不是,则判决不准予离婚。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提出离婚的一方,也不存在有无过错的问题。
二、《婚姻法》规定的过错,仅此四种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三、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四、离婚过错赔偿的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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