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如约而至
离婚房屋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该房产是否应该被分割,也就是确定该房产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只要是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是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产就是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房屋都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有:
1、夫妻双方约定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
2、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4、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确定了房屋属于应该分割的财产后,分割房屋的重点就在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房屋价值的评估。
1、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以及价值的评估先由双方协议确定;
2、无法达成协议的,如果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经双方同意,可以竞价取得;
3、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由评估机构对房价做出评估,取得所有权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款;
4、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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