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健容
没有,因为没有结婚就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因此没有继承权。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评论或私信戳我
涵语
除非当事人立了遗嘱,指名道姓。要不然两个人还没有结婚,本质上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的。
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
孙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孙子的父亲在孙子的奶奶之前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可代为继承应由其父亲继承奶奶遗产的部分。
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十三条)。
第一继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丹妮子
没有继承权。
(1)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办理了登记的婚姻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只能是同居关系,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存在。即使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缔结的婚姻,也需要补办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
(2)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则不存在,在一方去世时,另一方就不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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