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上空间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神马都是浮云,问问感情有木有,木有感情的人你伤不起!!!!
快乐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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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善科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一般来说不可以提出离婚,但是若女方所怀的孩子是与其他人受孕所怀的,男方可以起诉离婚或者女方在此期间有危及男方的侵害行为男方也可以起诉离婚
As2O3
如果女方分娩已经超过一年,那么男方可以起诉,法院会受理的。
北京 婚姻家庭 律师
文
女方想离,又或者女方有很难让男人和她在生活到一起的理由,法官也认可的。这两种情况,法院会受理。
賀鹏
在哺乳期内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法院也不会受理的
小红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清儿
很简单不会受理的。
情淡
不会受理
筱蕾
为什么要在这个时候离婚 难道没有一点点的责任感吗?
Casablanca
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说,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受理。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能让法院相信确有必要
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有四种情况
一、男方不知女方有"法定情形"
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案件。男女双方草率结婚不久即吵打不断,双方因财产问题而协议离婚未果。男方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因财产问题男方不肯让步,女方突然提出其在两个月前在男方不知其怀孕的情况下做了人流手术(经查属实),并以此请求法院驳回男方离婚请求。最后,法院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准予离婚。在当今社会,由于居所的多变和迁徒的相对自由,以及医疗技术的发达,使女方刻意隐瞒"法定情形"让男方不知情较为便宜。女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如果因为女方的行为而使男方无权提出离婚,既有悖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又悖于公平原则,实际上片面加大了男方的注意义务。所以,在此种情况下,男方应当有权提出离婚。
二、女方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由于女方有法定的三种情形之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应认定为负有重大过错责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对军人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来认定;依此标准,认定女方有重大过错应无不妥。这时,如果男方无权提出离婚,显然有失公平,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此其
一。其
二,在夫妻关系中,弱者并不必然与女方等同。在女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男方往往是弱者,其权益同样需特别保护。第
三,与同样需要特别保护的军婚相比,依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对方尚可不经军人同意而得以离婚。女方有三种情形之
一,男方亦理应可以提出离婚。
另外,男方此时提出离婚,并非必然对女方有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经就此类问题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批复(1958年2月16日,法研字第24号):"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 ,是为了保护母性的健康和婴儿的保育。女方小产也应同样受到保护,但也不宜机械地一律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男方能否提出离婚,可视女方的健康状况而定。"笔者认为,该解释确定的原则在新婚姻法施行的今天同样符合法理和情理,具有指导作用。即使对女方和婴儿需要特别保护也可在以后的程序中实现,如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子女、财产的处理上。
实践中,对于女方有严重过错的情形的还包括女方受孕系其与他人通奸所生。在此情况下,男方也理应有权提出离婚。
三、女方同意离婚
实践中经常出现双方感情破裂,且女方有"法定情形",但由于种种原因女方不肯主动提出离婚的情况。笔者认为,如果女方同意离婚的,男方持相关证据应当有权提出离婚。一方面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另一方面,这实际上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因为既然双方已合意离婚了,则如果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而言精神上是痛苦的,女方的身心健康得到妥善保护也不太现实,这在现代婚姻家庭观念日趋加强的今天尤其明显。如果准予双方离婚,反而及早解决纠纷,对双方是有益的。
换一角度而言,既然婚姻法规定"法定情形"下女方可以提出离婚,那么,男方提出离婚也仅仅是提出主体的形式上差异,对实体处理并无影响。
四、女方实施犯罪行为,男方为受害人
由于犯罪的特性(刑事违法性、法益侵害性、应受惩罚性),尤其是男方为受害人时,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的责任应当比本文所论的第二种情形更大。这时,男方提出离婚的权利自应不受限制。具体理由无需赘言。
如果你能证明存在这四种情况的话,法院还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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