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均再婚,丙是甲的儿子,甲死后留有一套房产由乙居住,现丙起诉乙要求分割该房产

by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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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受赠了直系亲属的房产,且赠予公证书中也注明是赠予其个人,并要保证赠予人在此房产中有永久居住权”,实际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房屋是受赠人的个人财产。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赠与房屋在产权变更之时,已成为受赠人的个人财产,权属已不再归赠与人。

因此,婚后受赠人发生了不测,该房屋将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由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共同继承。即使赠予人还健在,该房屋也不会自然重新归赠与人所有。若赠与人属于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可以依法继承受赠人的遗产。

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受赠人的妻子是当然的继承人。

但如果该房屋并没有依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则赠与人有权在受赠人去世后,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撤销附条件的赠与,将该房屋收归己有。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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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用抚恤金归还甲生前所欠个人债务的,丁可以从甲的遗产中先行受偿,但需要相关证据证明;

永住居住权的预定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的原则,只对甲丁有效,对其他人无效;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天地无声

天地无声


一、不一定。甲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债务,应该是以夫妻共同的财产赔偿,如果是个人债务的话,那么替甲偿债是可以要求丙偿还的。第
二、永久居住权的约定有效。

安静的等待

安静的等待


1、不能


2、对于父亲的占有的百分之75的份额他有处分的权利,等父亲死后房子由儿子继承,之前的约定有可能转化为遗嘱,我觉得永久居住权约定有效。

大音希声。

大音希声。


1.代偿债务不能成为多继承的理由;
2.房屋所有权属于财产“物权”,它优先于居住权这一请求“债权”;
3.不应支持。

奋力拼搏

奋力拼搏


1、不能;


2、合理,可以支持。

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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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偿还债务是义务,且是他们夫妻之间的债务,不能作为多分的法定理由。


2、后面的问题含糊,是指哪套房屋。


3、原来的房屋的话,因为甲只是就其自己的财产享有处分的权利,其他因为牵涉继承人丙的权利,他不能全部作出决定,需要丙的同意,但丙是未成年人除外。因此甲丁签订的协议实际侵害了丙的合法权益,即使公证也属于无效,法院当然不会支持。


4、后者房屋由权利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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