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飞
【案情】丁某(男)和常某(女)经双方母亲介绍相识谈婚,后两人于农历年年底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新年过后,两人一起外出打工,生活在一起近九个月。共同生活期间,丁某多次要求和常某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但常某一直没有同意。后两人发生争吵,常某提出分手并和丁某一起返还老家,常某未与丁某联系就独自一人外出了,至今两人都没有联系。丁某于是想和常某解除婚约,常某表示同意,但丁某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和礼物,常某认为两人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将近两年,也住在了一起,并且常某家用彩礼钱买了嫁妆给常某陪嫁,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丁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丁某和常某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是否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支持彩礼返还的规定。对此,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和常某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外出务工,以夫妻名义长时间一起生活近九个月,并且两人的举行婚礼的时间将近两年,夫妻关系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可,已经形成了夫妻之实,至于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并不影响认定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彩礼无须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和常某举行婚礼后虽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但考虑到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又未加深了解,导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认定的认定丁某和常某有夫妻关系,诉求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彩礼应当返还,并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彩礼返还能否适用第一种情形关键在于对夫妻关系的认定。而关于夫妻关系的认定,法律规定夫妻关系是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标准的。
一、立法的本意所指夫妻关系应该是两个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一起共同生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丁某和常某虽一起共同生活但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的认定丁某和常某有夫妻关系。
二、从本案来看,丁某和常某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婚后一同外出打工,并一同居住不到九个月,时间较短,并且两人未生育小孩,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在分开后又长时间没有联系,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不能认定为双方有夫妻关系。
三、在实际生活中,男方给付彩礼是以建立夫妻关系为目的的。本案中,丁某和常某虽然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建立起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丁某没有达到建立夫妻关系的目的,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综上所述,丁某和常某虽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仍须返还。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何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