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放弃抚养权我有权利让她不把孩子带走吗

老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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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咨询的抚养权问题,首先,离婚后是否抚养权归属你,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因此你有权决定是否和子女共同生活,但是不能阻止对方的探望。离婚后不给探望孩子的,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探望权,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当然,对方也可以起诉变更抚养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子女年满八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官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8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莫


1、离婚之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强行将孩子带走,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也是对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抚养权是通过法院判决来认定的,则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将孩子的带回来。


2、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并达成的孩子抚养权协议,则需要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的,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冷面布衣梅凌风:

冷面布衣梅凌风:

我可以这样理解你的问题吗?在你们离婚时女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现在女方要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交给他人抚养,现在你想获得孩子抚养权。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你们离婚后,女方获得到子女的抚养权,但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变更抚养权,由你来抚养孩子。在孩子的父母都在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她不能将孩子交给他人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是父母的权利也是义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__(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__(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__(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__(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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