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弼麟
要受法律的惩罚,应该将男方的钱还给他。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
朕
首先女方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实我认为这个女方真的是太不要脸了,怎么能这么被人家戴绿帽子?
太可爱.
女方是需要承担抚养责任的,并且女方要给男子赔偿,感觉这个女子真的是太对不起这个男子了。
IRVING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父母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意思就是即使该子女非亲生,父母依然有监护的职责,但前提是男方要知情自愿。而本案中男方与三个孩了无血缘关系,并非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女关系,女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故意隐瞒真相,有欺诈的嫌疑,导致男方在并无抚养的法定义务前提下进行了抚养,费用应当返还。
欺诈性抚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欺诈性抚养关系中的欺诈人,即女方故意隐瞒真相,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符合了侵权行为主观上的过错要件,让男方抚养多年,违背了法律之规定,符合了侵权行为的客观违法行为要件,造成了被欺诈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事实,客观上也符合了侵权行为中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这件事情其实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出轨这样的感情问题,里面伴随着巨大的经济纠纷,而这个经济的来源,是建立在一个人最黄金的十几年的付出上的,即便是这个女的净身出户。即便是这些抚养费能够像题目中律师所说依法足额退回,那对题中男主来说,就足够补偿他的损失了吗?
且不说男主会不会一直承受被人指指点点的屈辱,一个四十多岁的农村中年男人,经历过这种事情之后,恐怕很难能有自己的亲生孩子了。再退一步讲,就算男主能老来得子,再抚养起来的难度也比那十几年黄金时期要困难得多。
更何况,以上假设还是建立在女方会赔偿男方一些费用的基础上,但看女方的表现,几乎可以断定这样的人不会老老实实赔钱。作为一个女生,我也觉得女方行为非常的恶心,拉低了整个女性群体的道德平均分,甚至拉低了作为人的道德底线。
这个女人的脑思路不寻常,自己不仅出轨,还生了别人的孩子,生了别人的孩子还认为理所应当,而且对于自己的老公还言语讽刺,讽刺不够,她还拿爆竹进行报复,这个只能说,扎人扎心,比潘金莲还狠。
对于这个女人来说,男人可以选择和她离婚,并且要求其精神损害赔偿,也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这十几年来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相关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一方有其他重大过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我们也要明白一点,即使男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金额也不会高到那里去,还有一点就是损害赔偿要以离婚为前提,那么现在丈夫愿意选择离婚吗?别多犹豫了,趁早离了吧,三条腿的蛤蟆不好找,两条腿的人还是好找的。
如果女方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孩子不是男方亲生孩子的情形下,仍隐瞒事实真相实施欺诈行为,男方基于女方的欺骗而误认为孩子是其亲生并予以抚养,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抚育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精神损失的侵权责任。而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到欺诈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受欺诈方抚养非婚生子女的时间长短等综合确定。
而欺诈性抚养纠纷中,受害方为使得其诉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其需要提供哪些关键性证据?除非对方自认,一般情况下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是亲子鉴定报告。如果没有该证据,受害方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小孩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然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此时,女方如果无理由拒绝的话,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另外,本案中的第三方男人一直未发声,虽然目前案涉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未完全与之对接,但从类似案件的结果看,往往事后第三方逃不了干系。而女方对外不仅完全否认出轨行为,更是把三个子女的血缘关系,放在一边,真是强词夺理,让人嗤笑不得。
就妻子的责任而言,应当是婚内出轨和所谓的欺诈性抚养。因而男方可以申请离婚,并要求在夫妻共同财产和相应的抚养费补偿方面提出要求。但麻烦的问题,在于三个孩子,且孩子年龄不同。如果以大女儿十六岁计算,则大女儿几乎已经成年,按照法律,男方已经尽到了养育的义务,也自然可以要求大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就中国法律而言,这类的养父,也应当认定为父女关系。因而如果要求抚养费补偿,从男方利益而言,应当只针对二女儿和小儿子的抚养费补偿。
考虑到小儿子比较小,则抚养费补偿主要是针对二女儿的。但是,大概率相应抚养费补偿的费用也不会很高。对男方而言,最好的选择大概是离婚,然后保持对大女儿之间的养育关系。有能力的情况下,另外组合一个家庭。
婚姻破裂是大悲剧,在此情形下,考虑到男方忙于谋生,疏于家庭,和女儿感情也大概率淡漠。这种淡漠的家庭感情关系,如果有血缘维系,那么还可以勉强支撑。如果血缘不在,就必然破裂。并,不是一个好好的家破裂了,是一个已经千疮百孔的家瓦解了。所以问题的核心,不是女方所言的,养了这么大,叫了这么多年的爸。而是本来就疏离的感情,很大程度上就依赖血缘亲情感在支撑。
首先,同情此等遭遇有错吗?没有错!接着,又突破了恐婚的上限,核心就是,女性这样做不犯法,不犯法啊!结果,同居真是好出路,而管对方是否婚姻,既不犯法,又不用尽责,以无效的婚姻进行有效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