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赛丽曼与哈丽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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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说的 离婚过错方 赔偿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物质损害赔偿和 精神损害赔偿 。
1、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 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看得到的损失,如,调查过错方有重婚情况的花费、 起诉离婚的 起诉费、家庭暴力治疗的医疗费等等。根据法律的规定,物质损害赔偿需要按扎 实际损失赔偿 ,不能因为赔偿得到多于损失的赔偿。
因此,物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就是实际的损失额。具体的损失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所以,在此需要提醒各位,保存好因过错方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证据,如收据、发票、医疗费清单等等。
2、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无形的损失,是在精神上造成的损害。具体的如,因家庭暴力造成的肉体精神损害、因婚外情造成的精神崩溃、因虐待造成的心灵损害等等。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 损害赔偿责任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以及所造成的后果等情况确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参考事物不 一,地区之别,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数额标准。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离婚过错方赔偿一般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不离婚就不能请求离婚过错方赔偿。但是如果过错方提起离婚,无过错方不想离婚的,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 法院判决离婚 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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