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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家暴离婚财产怎么分?对此,法律人士介绍说,我国法律对于家为是禁止的,即便夫妻之间发生暴力行为导致离婚的,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离婚是双方自愿离婚的话,双方离婚时是可以请求分割财产的。当然,如果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没有任何过错的话,那么财产分配也是可以平均分割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1、《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适当帮助。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精神受到强制,另一方在得知后有权请求对方给予必要的帮助,因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由人民判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不得自行解除;在父母无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子女的生活费的来源可以参考父母的收入状况。没有固定收入的一方为生活所迫而向子女提供生活费用或支付较高的抚养费的行为,都属于没有负担能力的行为。这是由于对无过错方照顾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2、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事件”:妻子A殴打丈夫B,然后A向离婚。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且是多次打了都没有解决,故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子女归A抚养。这件事情有什么法律依据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婚后一方为生活需要而处分个人财产的行为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事件”中夫妻双方都存在着过错,且这种过错并不会影响到法律对这类事情的认定,因此也没有必要将其作为离婚时的理由。
3、第四十条规定,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对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争议比较大的时,应当结合案件情节和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判决。
子女一般不直接抚养。确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人民应当根据子女的年龄和经济状况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判决。因抚养问题引发的诉讼,人民不予受理。离婚案件中离婚子女的抚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婚姻另一方的;(三)有精神损害后果的;(四)因抚养问题引发的其他。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养是有很多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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